未来怎么样,你们各国都看着办。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另一类是落后国家或经济体的追赶型增长,成功者如日韩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呈现出一段时间的高速增长,被称为压缩式增长。
但长期以来,由于教育体制、人才体制、科研立项、经费管理等方面存在弊端,严重制约创新驱动发展潜力的发挥。据世界银行数据,2013年中国制造业增加值在世界排名第一,占比达到20.8%。从1979年到2009年是改革开放经济腾飞的30年。从那一刻起,中国经济再也没有回到8%以上,持续在7%~8%徘徊。其实,2012年11月,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掌舵中国经济发展巨轮后,就敏锐注意到中国经济这一重大变化和可能潜在的深刻影响。
在2014年9月号的《金融与发展》杂志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顾问奥利维尔·让·布兰查德以危机潜藏之地为题,反思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欧监管当局风险应对政策的失败之处:(危机发生前)我们都知道那些‘黑暗角落的存在,但我们总觉得可以最大程度地忽视它。二者,如果政策得当,能够抓住发展机遇,完全可以争取到相当长时间的中速增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中国消费品在供应与需求端的巨大差距,终将消失。从比较正面的角度看,如工商总局所言,公布的白皮书,可能并不构成一个行政处罚依据,在法律上也很难成为《行政处罚法》第8条所说的行政处罚行为。如果这个交代不能过关,等待它的可能是曾经重创许多中概股的投资人集团诉讼。阿里在声明中,已经很明显地暗示工商总局的做法不"公平"。
在企业上市前,中国部分监管部门通常会出具所谓的合法合规证明,以证明这些企业在报告期内甚至在全部历史上都是"清白"的。但是对于阿里,对于支持电商的中国政府,你们希望用什么标准要求自己?(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讲师 冯川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进入专题: 阿里巴巴 。
放任小商户的欺诈或者"擦边球",固然能够逐渐造就义乌小商品那样横扫全球的产业,但是却无法塑造义乌以外的任何品牌。所以我觉得工商总局没有在阿里上市前披露那个打假的白皮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阿里是继续维持开放平台和对小商户的相对宽松政策,还是严格规范将涉嫌欺诈的商户统统赶出交易平台?如果严格规范,很有可能短期内阿里的业绩会受损,甚至遭遇到更大的索赔或做空。有时候,一个国家和一个人在一个问题上是相似的:真正的机遇可能只有一两次,是否能抓住这仅有的机会,将最终塑造这个人,或者国家。
另外,按照中国法律规定,阿里作为一个市场平台,仅在有限条件下对市场中发生的欺诈事件承担法律责任。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7(a)(2)规定,任何未披露实质性事实的招股行为均为违法。投资者诉讼的主要理由,可能是阿里的信息披露不完全,从而误导了股票投资人。事实证明,美国投资人和律师,远没有工商总局那么好打发。
当简单模仿甚至假冒成为有利可图的生意,就不会有人去从事时间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的创造活动。在民事责任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起诉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5),即不实陈述,或省略重要事实,以致产生误导。
但重要的不是阿里能否立即走出危机,而是阿里(乃至中国)如何对待这个危机背后的问题。在这种宽容下,各种大"马"、小"马"都可以自由地吃夜草而肥。假设工商总局认定的阿里正品比例是准确的,那意味着阿里的收入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间接来自于那些非正品或者存在误导的产品销售。何为"明知或者应知"?何为"必要措施"?阿里究竟应当用何种标准要求自己?政府和法律究竟应该用何种标准要求阿里和中国的电商平台? 另外,即便阿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处罚责任。有分析认为,美国的投资人诉讼因此失去了法律基础。"在这个问题上,只要淘宝能够提供商户的具体信息,消费者就不能向淘宝主张赔偿。
阿里在招股书的"风险因素"章节中是披露了假货问题的(虽然是排在比较靠后的位置),也承认自己经常收到关于销售欺诈的投诉,并且指出自己并无信心彻底解决销售欺诈问题。然而,美国标准可能更加严格。
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歪",你不去理会自己是否"正",老是质疑拍照者的拍照方法,觉得别人把自己拍丑了,我觉得很难说服中国观众。因为只要政府配合,这个模式可以一直运行下去。
起诉书列举的主要诉由正是在距该公司上市仅剩两个月的2014年7月,阿里巴巴高管曾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会面,后者对该公司可能存在非法商业行为表示出顾虑,而阿里巴巴未曾披露这一事项。其中5起涉及淘宝,但工商总局的公告中并未出现"淘宝"名称,处罚对象也仅为商户而不包括淘宝或阿里。
不恰当地说,中国政府对於明星企业,那是"慈母",所有好吃好喝的都给他,脏活累活都不让他干,闯了祸也舍不得骂。如果维持开放平台和相对宽松政策,对中国的电商行业究竟是利还是弊?这个问题摆在阿里和中国政府的面前,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走进去指软实力,是跨文化沟通与管理的成功体现。
企业在海外发展要高瞻远瞩,把自己的国际化发展目标与国家的国际化发展目标相结合,硬实力+软实力=中国全球声誉。企业把自己的产品与服务和所在国的社会文化相融合,产品服务+社会文化=企业全球品牌。
从宏观层面来讲,它指导中国企业整体的国际化发展方向与步骤。最后是走上去,创立海尔的全球知名品牌。
走出去指硬实力,是资金技术资源的实力体现。以海尔公司为例,对其国际化发展而言,走出去靠撬动缝隙市场,比如为美国学生设计的台面微型冰箱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先走出去混个脸熟,然后再用主流产品走进去,比如海尔在欧美的定位就是采用主流销售渠道销售主流产品,不走低价策略也避开高价策略。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需要对走出去的策略提出新的理论方向,赋予新的理论内涵,引导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尽早迈向创新导向阶段。走上去指硬实力与软实力的完美结合,是得到所在国政府、企业和人民尊重的体现。但创新导向阶段更需要的是软实力,比如一家外企如何创新国际视野思维,融入当地社会、文化从而得到所在国企业与人民的认可呢?如果再上一个台阶提出更高的要求,海外中国企业如何得到当地政府与人民的尊重呢? 走出去、走进去、走上去应成为中国打造国际化企业和全球品牌的新三步走战略,既有宏观层面的意义,也有微观层面的意义。享誉全球,是国际化企业追求的目标。
当中国企业的全球品牌越来越多,中国在全球的国家声誉就会越来越高,中国的企业国际化也就会逐步转型升级走向国际化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同时需要微观层面的三步走策略引导中国企业个体的海外市场开拓。
从微观层面来讲,走出去、走进去、走上去可以具体指导一个企业国际化发展的策略与步骤。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目前正处于投资导向阶段,要想成为国际化企业,就必须及早思考如何迈向创新导向阶段,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化发展中的全球品牌影响力。
然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也面临着一个巨大挑战,即如何让中国的企业国际化变成国际化企业? 迈克尔·波特在《国家竞争战略》一书中将国家经济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生产要素导向阶段、投资导向阶段、创新导向阶段和富裕导向阶段。进入 林毅夫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企业国际化 国际化企业 。